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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生儿颅内出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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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生儿游泳导致颅内出血

2015年09月08日

出生37小时的蕊蕊,被护士阿姨抱去游泳,谁知下水才2分钟,就开始口吐白沫,又过了5分钟,小家伙口周发青、面色灰暗……经医学检查,蕊蕊被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ⅱ级。好端端的孩子怎么就会颅内出血了呢?“这是医院违规,出生满48小时才能游泳,医生护士不上心啊!”父母诉至白下区法院。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。

新生儿游泳导致颅内出血

据父母诉称:2006年8月28日晚21时,女婴蕊蕊在南京一家医院顺利出生。8月30日上午,护士通知蕊蕊去游泳。8月30日10时19分,蕊蕊下水;2分钟后,10时21分,口中吐出了白色分泌物;10时26分,蕊蕊精神很差,口周发青,面色灰暗,被停止游泳,送入观察室。

经诊断,蕊蕊患上了新生儿肺炎,更糟糕的是,颅内出血ⅱ级,2007年4月,蕊蕊的父母向白下区法院递交诉状,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余元。

但医院表示:根据医学知识,目前有25%的足月新生儿颅内出血无明显诱因;游泳几分钟后,蕊蕊就出现口吐白沫的症状,该症状只能在严重颅脑损伤时发生,或者婴儿自身就有颅内出血,恰在此时表现出症状。院方的观点是,游泳并没有导致蕊蕊严重外伤,其颅内出血更可能是自身疾病导致。

白下区法院认为:新生儿游泳作为一项新近推广、普及的新生儿健康锻炼方式,尚无法定标准,但根据当前国内的实践及院方自行制订的规范,一般均要求新生儿在出生48小时左右才开始游泳,故院方在游泳操作的时间选择方面存在瑕疵,增加了新生儿发生不测风险的可能性。同时,游泳操作本身的安全性有争议,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行为与蕊蕊颅内出血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,故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。

而医院行为与蕊蕊目前运动功能障碍之间存在不确定的因果关系,在无法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下,双方应合理分担相关损失,酌定医院承担70%责任,蕊蕊自负30%责任。经核算,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:医院赔偿蕊蕊各项损失合计7300余元(扣除已支付的3100余元,实际赔偿4100余元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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